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讓陳水扁成為被告不足以妨礙總統在他人的刑事案件中擔任證人接受訊問 〇江宜樺出庭,國家終將沉淪 By News Rumble

民進黨時期「陳總統擔任證人作證,為公民義務」
國民黨時期「江宜樺出庭,國家終將沉淪」

人權信守為何總在權力面前低頭?

中國時報 /2006-11-12 /社論

不要以為憲法只有大法官能做解釋,也不要以為憲法不能發揮什麼作用。要拘束權力的憲法雖然只是死物,但是掌握權力、使用權力的人每天都得面對它,理解它;而憲法所表彰的價值,也正是用來檢視權力人物的基準與標竿。當年蔣介石總統口稱尊重卻對憲法大動手腳,身後仍然難逃人們回到憲法價值譴責其濫用權力。昔日如此,今天依然。憲法的終極價值選擇,時刻都燭照著憲法權力使用者的態度,不容逃脫。

總統享受憲法刑事豁免規定的保障;陳瑞仁檢察官以貪汙罪共犯起訴吳淑珍,陳水扁在國人面前解釋憲法,他說他放棄行使憲法給予的豁免權,始有今日。他自以為尊重司法,但也為自己並未行使憲法上的刑事豁免主張,語帶惆悵。他所理解的憲法豁免,不但檢察官不能追訴他,連調查或傳訊也不可以。陳瑞仁檢察官起訴吳淑珍,也需要捧讀憲法第五十二條,仔細思索理解。陳瑞仁知道總統享受刑事豁免的憲法保障,所以他未起訴陳水扁,甚至連在起訴書中,評斷陳水扁犯罪的部分也加以避免;但陳瑞仁顯然認為憲法的豁免保障可以暫時不讓陳水扁成為被告,卻不足以妨礙總統在他人的刑事案件中擔任證人接受訊問。檢察官李子春當年請陳總統到花蓮作證,對憲法規定也有相同的理解。他們都認為,憲法免使總統成為日常刑事案件的被告,是為了維護元首的尊嚴,但並不因此排除總統擔任證人作證的公民義務,影響他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公正性。這項理解,不因需要總統作證的被告是否為總統夫人而有不同。兩位檢察官的憲法見解與總統不同,可從所立基的價值態度差異加以觀察。陳水扁只從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釋憲法;檢察官則依據憲法所以規定刑事豁免的目的而為解釋;價值取捨,高下立判。

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日前公開撰文質疑檢察官傳喚總統作證違反憲法豁免規定;司法院立即出面,提醒法官針對尚在進行中的案件發表意見,並不適當;黃法官則以法官也有言論自由回敬。黃法官與司法院其實都在解釋憲法,也在依據憲法評價各自觀察的對象。黃法官對憲法的理解,與總統些許不同,她認為總統無權放棄豁免;也與檢察官有重大差異,她認為豁免規定應該延伸到總統不得擔任刑案證人,認為檢察官侵犯了陳總統的基本人權。司法院認為黃法官不該輕率發表意見,顯是認為法官職司審判,對於非由其審理而尚在審理中之案件發言,對審理該案的法官不無形成干預影響司法獨立之虞,也逾越法官本身的權力界限。黃法官認為自己的發言是言論自由,不受司法院的干預,但是法官既然要在言論市場出現,就應該受到憲法的檢驗。我們在此要觀察黃法官解釋憲法的價值態度究竟落在什麼位置?

憲法的基本目的是限制權力,保障人權。陳總統的人權應該受到保障,但他的權力同時也是憲法限制的對象;而與一般人有所不同,憲法第五十二條其實只是提供總統一種特殊優惠,並不具有基本人權的性質,因為這不是一般人都同樣享受的「基本」人權;黃法官如從人權出發解釋憲法,和憲法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規定,實是風馬牛不相及。更值得考究者,憲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人權,不是保障權力。黃瑞華法官看到國務機要費案件起訴,義憤填膺、忙不迭地跳出來,引用憲法豁免條款為總統發言,似乎十分介意憲法未被遵守,然則在此之前,看到升斗小民人權受到侵犯的刑事案件,黃瑞華有沒有、有幾次以同樣昂揚的精神,以法官之姿站出來引用憲法人權條款為憲法、為人權說話?在與職務無關的案件上如此關心總統的憲法保障,在自己審理的案件有無同等關心人民權利的憲法保障?兩相對照,不難看出黃法官心中的價值選擇,與憲法的真正價值相去多遠!她認識的人權,是否在權力人物(包括她自己在內)身上出現時,才該特別引發共鳴?憲法價值立場的傾斜,應被揭發,嚴格檢驗!

同樣應該受到揭發檢驗的是大法官的人權立場。最近釋字六一八號的解釋,認為兩岸關係條例禁止在台設籍未滿十年之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幾乎任何公職的規定合憲,理由是與保障國家安全、民眾福祉及維護憲政秩序。在嚴重歧視國民服公職權的問題上,大法官竟然臣服於抽象的集體意識,連一篇不同意見書也無。人權意識完全無力抵抗、質疑國民忠盏闹鳈嗉僭O,彷彿回到了「匪諜就在你身邊」的政治猜疑年代。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價值態度,也就必須受到猜疑─如果人權遇到主權就要噤聲讓步,又何勞大法官做為憲法活的聲音?看來,能夠在上一次憲法解釋中得到兩位大法官青睞給予不同意見書的同志人權,尚非最弱勢;遇到主權完全無力發聲的移民者才是!

看到法官與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重權力、重主權、輕人權的價值態度,寒心哪!


========================== 20080520 藍綠分水嶺 =========================

江宜樺出庭的嚴重後遺症

中國時報 /2014-08-01 /社論

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等5人,因警察驅離太陽花運動中攻占行政院辦公大樓的群眾,造成23人受傷事件,遭台北地院以涉嫌殺人未遂罪嫌傳訊。江揆等人坦然出庭,庭訊長達近8個半小時。法官不排除再次傳訊江揆等人,但若認定不成立,則會駁回自訴。 本案是閣揆首次因涉嫌刑事犯罪,以被告身分接受法院傳喚出庭。轄區中正一分局為避免學生和民眾前來抗議而發生衝突事件,出動了200多名警力維安,約百名學生和民眾到場表示支持狀告江揆,所幸沒有發生衝突。

324政院驅離行動,造成中研院副研究員黃銘崇等23人受傷,在太陽花運動律師團操作下,共提出6件刑事案件自訴案,均在北院分由不同法官審理中,其中一案自訴對象包括馬英九總統,但因《憲法》明定,現任總統任期內非因內亂外患罪不受刑事追訴,因而暫免出庭,但已留下他卸任後可能必須面對司法訴訟案件的伏筆。

本案創下許多歷史首次,雖已彰顯法官追求真實及社會正義的勇於任事態度,及江揆等人尊重司法的豁然大度,但同時也留下憲政、司法與政治的6大疑慮,恐怕後患無窮。社會若不以為意,坐視形成司法及政治運作慣例,則政治與司法亂局的死結將愈綁愈緊,國家終將沉淪。

我們必須面對的第一個嚴肅問題是,行政院長可否因行政一體而一併論罪?本案是閣揆因公務員執行公務而成為刑事自訴案件被告的首次,且一事6案。其背後動機至為明顯,顯然與企圖延續太陽花運動政治張力、造成未來行政及警政首長面對群眾抗爭事件時心生忌憚,並藉機癱瘓政府運作有關。

尤其後者,未來每一個案子不開3、5、7次庭是不可能結案的,太陽花運動相關案件幾十個庭開下來,將把行政院長陷在法院中,癱瘓政府的目的就已經達到。如果有樣學樣,凡是公務員違法事項,一概自訴行政院長或各級首長,要他們跑立法院之餘,連法院也跑不完,政府癱瘓指日可待。每一個受訴的法官,都自顧自開庭,傳政府首長來問問再決定要不要受理,政府還能運作?台灣能受得了嗎?

第二、按照自訴人行政一體的邏輯,行政首長可以從媒體上看到公務員執勤時有違法的可能,不立刻下令阻止就是共犯,就應該論罪。這個邏輯和美麗島案件首謀者,要為所有人的行為負刑責,不是一樣的荒謬嗎?檢察官如果也採取這樣的方法論罪,那還得了?自訴人所為,不是在證明白色恐怖時代的論罪邏輯有理,不怕檢方有樣學樣嗎?

第三、群眾強占政府辦公場所,只要人多,因為驅離可能傷人,警察就不可以驅離,那麼不管是立法院、行政院、甚至法院,只要有千百群眾呼嘯而來,坐著不走,就不可驅離,台灣無政府狀態,指日可待。勞工比照聚眾占領企業總部、學生占領校舍、債權人占領債務人居所,警察都不可以執法驅離,社會又要如何運作?

第四、自訴人強調,只要是和平集會,不管場所合不合法都不得強制驅離,翻牆強入霸占政府辦公場所,叫做和平集會嗎?強行進入政府機關霸占,說是和平不能驅離,那闖入而霸占民宅呢?闖入而霸占學校呢?一排人坐著手勾手用力抗拒警察,能叫做和平嗎?警察執法當然不可以故意打人,但是絕不可能因為怕有人受傷就一概不得執行驅離,如果說這是國家暴力,那是無政府主義者的道理,任何一個要有政府存在的國家,都會有暴力行為的存在,這只是一個執行程序是否合法、時機是否適當及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問題,而非警察該不該執法的問題。

第五、在提告事實和被告相同下,未併案一起審,讓自訴人有「玩」選法官的訴訟策略空間,且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法院分案顯然值得檢討。

第六、過去,前總統李登輝、總統馬英九及五院院長,經常是自訴案被告的常客,但法院幾乎沒有傳喚他們出庭,因為這類自訴案一看就知道與他們無關。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害者可提告訴或自訴,為避免濫訴,訴訟法已規定法官「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本件自訴案法官第一次開庭就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日後若是民眾不滿國家政策動輒自訴元首及首長,法官依樣畫葫蘆傳訊被告,自訴豈不成為濫訴的工具?

流血衝突固然令人遺憾,但沒有任何國家能忍受行政中樞被群眾攻占;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下令警方將非法占據者驅離並沒有錯,流血事件是警方執法有無過當的問題。如果江宜樺因為下令驅離就成為殺人罪被告,豈不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