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 課綱確定之程序 |
圖二 課本審定之程序 |
圖三 如何解決行政機關權限過大、影響課綱問題? |
[雨蒼專欄] 課本到底怎麼出來的?
引言:
這次課綱微調,事實上的確可以從各個法規命令裡面去拼湊出「於法有據」的樣貌。但仔細一看就會發現,課綱研議只依靠行政命令,課本審查方面教育部有使力空間,導致行政權可以輕易的介入課綱、課本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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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一直在討論課綱到底長怎樣,但實務上,究竟課綱是怎麼制定出來的?課本又是怎麼編寫的?
首先,先來提到課綱編寫的法源依據。目前這個法律,是規定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如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個條文原本規定了國教院為訂定課綱的機關,但在立法院時遭到刪除,雖然母法沒有規定,但在教育部訂定的子法,《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規範「課程綱要之研究」是由國教院的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所掌管。所以實際運作上,目前台灣官方只有國教院的課程發展委員會在長期做課綱的制定,但這個制定卻沒有母法的授權。
有人認為條文不寫明「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是哪個組織,可能是希望課綱生成能有更多彈性,類似一綱多本的概念。但無論如何,母法既然沒有特意授權由哪個單位訂定課綱,結果就是任何單位都可以訂定課綱,只要審查通過,就可以使用。
總之,現在官方主要在研究、訂定課綱的組織,還是國教院底下的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而課發會研議課綱流程依據,則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設置及運作要點》。課發會先請院長組成的總綱、領綱小組,來產生先期草案,然後再到課發會來討論。為了訂定課綱,課發會會成立小組做許多研究,也會調查學校老師的意見。課發會訂定完畢後,依法就要把課綱送到課程審議會,進行課綱的審查。
因為法條裡有規定必須設立課程審議會,所以國教院或是民間訂定的課綱只要送到課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課綱就生效。
不過,這邊所說的課綱擬定,是正式的訂定。此次的「課綱微調」,不是走這條路,而是由「檢核工作小組」修改後,就交由國教院的課審會審定通過。
「檢核工作小組」的成立於法有據嗎?事實上還真有,但相信各位看到條文,一定會搖頭。
「檢核工作小組」的成立法規依據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就這樣。
因此,可以這麼容易就成立檢核工作小組,可見這邊的法律規範有著漏洞。
而課綱通過後,和課本出來,又有一個落差。
目前台灣是一綱多本,因此課本由出版社聘請教授、老師撰寫。撰寫完,教科書由審定委員審定,通過審查、取得執照後才可上市,供教師選書。
但,這邊就是個問題了。審定委員不一定是制定課綱的委員,出版社聘請的編寫者又是不一樣的一群人,大家對課綱的理解可能不一樣。
因此,在每年課綱訂定完後,國教院會招開研討會,邀集制定課綱的教授、出版社一起來與會,在會議上告訴大家:課綱哪些部分只是原則性限制,哪些部分要確實遵守。
不過,審定委員在審查教科書的時候,其實審定的嚴謹程度每個委員都不一定相同,標準也不定,審定委員大可以逐字逐句的審查,只要他不滿意,就可以要求出版社修改。
因為出版社要拼在開學前出書,供學校使用,因此審定的時間有限。如果審不過,這些編寫教科書的力氣就白費了。因此,如果審定委員很硬,最後出版社多會要求編寫者配合,修改為審定委員認同的版本。否則,若拿不到審定執照,根據教育部的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學校如果採用,就是違法。
這邊就是好玩的地方了,依照法條,教科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審定委員由國教院召集。但事實上,教育部長擁有核定權,他可以決定誰可以擔任審定委員、誰不行。
所以,透過審定委員,教育部長的意志就可深入操作教科書的審定,影響學校可以使用的教科書。
其實,不管是制定者、審定者,很多都是希望學生能受到更好的教育,每個人都有個自認為「正確」或「更好」的價值。但是,當教科書或考試只容的下「標準答案」的時候,意識型態就會造成災難。
制定者擔心書商做出不好的教科書,所以會在課綱裡加入許多的限制,審定者也因此嚴格審查。而學校老師希望能採用最新的課本,給學生最新的知識,所以也會喜歡採用最新版的教科書。結果,出版社只好每年都改版,審定者每年都嚴格的審查,每年最新的課本,基本上都符合最新的課綱規範。
最近大家可以看到,許多民進黨執政的縣市,聲稱他們要用過去的課綱所制定的教科書。但事實上,經過這條審定之路,學校真能採用舊制課綱所寫出來的教科書嗎?這個問題,值得大家深思。
所以,看到以上的描述,應該就很清楚:課綱微調事實上不算違法,但是很明顯,因為母法沒有規範課綱究竟該如何形成,只有規範如何審議課綱,課綱的成形過程沒有母法授權,僅有子法的規定,明顯給行政機關過大的操作空間。
如果要於法有據,有兩種可行的作法:
1. 用法規規範課綱的成形過程,提昇課發會的位階,讓課綱的形成不致受教育部過多的控制;
2. 降低課綱對課本的拘束力,採用柔性課綱,給出版社更大的出版自由,也讓老師的教育能有更大的空間。
只是,在標準答案盛行的台灣,如果要走後面這條路,恐怕會有許多困難。
參考資料:
教育部課綱微調程序說明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1088&Page=22571&wid=ddc91d2b-ace4-4e00-9531-fc7f63364719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研修小組委員組成與遴聘程序
http://www.naer.edu.tw/files/15-1000-5628,c1175-1.php?Lang=zh-tw
註:在去年8月開始實行的「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有規定,「審查小組委員之遴聘資格與程序,及審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等相關規定,由審定機關擬訂,報本部(教育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