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於7月31日,以「直言集/別讓自訴成為濫訴工具」一文,表明反對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為「自訴」案、赴法院接受開庭後,全篇短短五段,其中竟有四段被隔日《中國時報》幾乎完全抄進該報持同樣立場的文章裏(社論—「江宜樺出庭的嚴重後遺症」)。看似獨立、互不隸屬的兩個統媒社論,竟然對此四段文字少有更動,彷彿有默契地奉命用來自「中央廚房化」的稿子,照本宣傳,這樣的演進,著實令人擔心台灣未來媒體的自由化!
請讀者自行比較以下兩篇文章擷圖中,用不同顏色及A、B、C、D標示、幾乎一模一樣的段落與文字:
《聯合報》7月31日直言集 | 《中國時報》8月1日社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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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B | 前總統李登輝、總統馬英九及五院院長,經常是自訴案被告的常客,但法院幾乎沒有傳喚他們出庭,因為這類自訴案一看就知道與他們無關。 | 倒數第二段 | 過去,前總統李登輝、總統馬英九及五院院長,經常是自訴案被告的常客,但法院幾乎沒有傳喚他們出庭,因為這類自訴案一看就知道與他們無關。 |
第一段A | 這件自訴案只開一次庭,法官林呈樵就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讓人擔憂日後若是民眾不滿國家政策動輒自訴元首及首長,法官依樣畫葫蘆傳訊被告,自訴豈不成為濫訴的工具? | 倒數第二段 | 本件自訴案法官第一次開庭就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日後若是民眾不滿國家政策動輒自訴元首及首長,法官依樣畫葫蘆傳訊被告,自訴豈不成為濫訴的工具? |
第三段C |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者可提告訴或自訴。.....為避免濫訴,訴訟法規定自訴必須是強制律師代理,而法官審理自訴案,「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倒數第二段 | 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害者可提告訴或自訴,為避免濫訴,訴訟法已規定法官「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
第四段D | 流血衝突,令人遺憾,但沒有國家能忍受行政中樞被攻占;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下令警方將非法占據者驅離並沒有錯,至於強制驅離過程引發流血衝突事件,是警方執法有無過當的另一問題。如果因為江宜樺下令驅離就成為殺人罪的被告,豈不荒唐。 | 倒數第一段 | 流血衝突固然令人遺憾,但沒有任何國家能忍受行政中樞被群眾攻占;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下令警方將非法占據者驅離並沒有錯,流血事件是警方執法有無過當的問題。如果江宜樺因為下令驅離就成為殺人罪被告,豈不荒唐。 |
《聯合報》7月31日直言集
《中國時報》8月1日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