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5日 星期六

連家違法取得日人土地之地籍資料? By 雨蒼


關於連戰,小弟剛好最近撿到了一份土地歷史謄本,一共五張圖。第四張圖因為個資法隱去個人資料,但我附上了一份來自其他網站的圖片,清楚顯示隱去的姓名是「連震東」與「連戰」。

這塊地號是台北市中山區詔安段四小段3-19號。

這塊地,原本是由日本人逢阪增次郎擁有。



1950年(民國39年)12月13日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灣省公產管理處,代管者為台北市政府。

1951年(民國40年)1月31日,所有權移轉給連震東(連戰父親)。連震東取得時的權利變動事故寫著「移轉」,裡面還有小字「出售」。

1968年(民國57年),該地被連震東贈予連戰。






為何被收歸國有的日人土地,會被移轉至連震東名下?這是最大的問題。在2004年總統大選,連戰具狀控告陳水扁,在訴狀中指出,該土地是連震東當年向日本人逢阪增次郎購買,被誤登記為國有,後經依法申請回復為連震東名義。

究竟,連震東能跟日人購買土地嗎?讓我們來看看當時的法令,是否允許向日本人購買土地。以下,是按照時間,在該筆土地收歸國有前所發佈的中華民國命令或辦法。


1945年(民國34年)10月1日
中國陸軍總司令部34年9月30日參字第二八號代電頒發
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本辦法施行後如有產業私行移轉,概為無效。」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接收台灣。

1945年(民國34)年12月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公告署民字第00692號
「查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其業權前經本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明令禁止移轉、變賣及設定負擔在專案,近據報,各處恪遵前令者,固屬多數,其仍繼續變賣、移轉或 設定其他負擔者,亦復不少。茲特規定凡日人不動產在本(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變賣、移轉或設定負擔者,一律無效....。」

1945年,中華民國遣返在台日人。

1946年(民國35年)6月1日
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埋委員會代電,產【三十五】處字0805號
「本國人承購日人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34年8月15日以前、登記在8月15日以後者,應屬無效。」

1946年(民國35年)6月18日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行政長官陳儀發佈訓令丑巧【三十五】署產01410號
「各機關接收日人公司財產,須經呈准,方可辦理,違者法辦,又業經接收之財產,應依限冊報。」

1946年(民國35年)7月13日
行政院節京第5505號令准試辦
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
「……不論公用、民用土地,概以出租為原則,建築物得估價標售……。」

1946年(民國35年)8月3日
行政院節京拾字第8597號指令修正
台灣省處理境內撤離日人私有財產應行注意事項
「凡撤離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財產之處理,每人得攜帶現鈔,以不超過一千日圓為限。」
也就是說,如果台灣一被接收(1945年10月25日),連震東就與逢阪增次郎購買土地,則因為觸犯「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法」,應當被視作無效。而且,就算購買,逢阪增次郎也只能攜帶1000日圓回去,他會賣嗎?

如果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1945年8月15日以前、登記在1945年8月15日以後者,也違反署民字第00692號、產【三十五】處字0805號,應屬於無效。連戰在訴狀中的解釋,恐怕有很大的問題。

而被接收的日人土地若收歸國有,以出租為原則,連震東卻能取得移轉的土地,真是太神奇了,這恐怕跟連震東當時擔任《台灣省接收委員會》委員有很大的關係。
對了,這麼神奇的資料,要到哪裡撿到呢?很簡單,跑去台北市中山區地政事務所就能撿到了,一張五元。







小弟也把檔案放出來,歡迎大家參考。
http://bit.ly/1KvtRKL

參考資料: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specil/06/00/0600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