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為何有人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源自前國民黨秘書長許水德於八十四年間一句安撫黨內涉及賄選人士的話。1995年臺中市發生衛爾康餐廳火災,高達64人不幸罹難。受害者家屬控告市長林柏榕未善盡督導之職責,許水德安慰林柏榕:「法院也是執政黨的」。

但法院究竟是不是國民黨開的?這個問題,一樣要回到訓政時期來看。







在民國元年的時候,司法部曾公布法令,要求法官不得加入政黨。

1912年12月司法部訓令第16號令這樣寫:「法官入政黨,先進各國大多引以為戒,以職在平亭,獨立行使其職務,深維當官, 而行之義,重以執法不撓之權,若復號稱為黨人,奔走於黨事微論,紛心旁騖,無益於政治……查法院編制法第121條,推事(即現今法官)及檢察官在職中不得為政黨員、政社員及中央議會或地方議會之議員。」

因此,北洋政府期間,至少還努力維持司法的獨立性,不受單一政黨的操控。

但是就在1923年孫文主張以黨治國之後,1925年7月1日,國民黨在廣州成立了自己可以掌控的國民政府。1925年11月28日,廣州國民政府修正法院編制法第12條,刪除「為政黨員、政社員」字樣,解除法官、檢察官加入政黨之限制;緊接著又制定許多政府機關研究國民黨黨義的條例。



關於這一段歷史,歡迎參考小弟之前寫的「國民黨如何奪取中華民國」(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7339825.A.72F.html

1928年8月,政府公布《政軍警各機關工作人員研究黨義暫行條例》;1929年1月司法院、最高法院據此公布《國民政府司法院職員研究黨義細則》、《國民政府最高法院黨義研究會暫行規則》。













1929年6月國民黨第三屆二中全會決議表示:「司法官吏的任用,必須以深明本黨主義為標準。」

當時,司法院長王寵惠表示:「以黨治國,無所不賅...為法官者,對於黨義,苟無明澈之體驗,堅固之信仰,恐不能得適當之裁判。」之後於1932年擔任司法院院長的居正也曾為黨化司法辯護:「在『以黨治國』一個大原則統治的國家,『司法黨化』應該是作家常便飯。」

當時的「反革命」案件審理,在程序上採「人民陪審制」,「25歲以上中國國民黨黨員」才有陪審員資格。司法院院長居正說,「假如採行陪審制度,使人民得參與審判,人民得與深明黨義的法官共同為正義的推敲,一方面藉人民心理反應的刺激,留心黨意的運用;他方面藉黨義的運用,矯正人民的錯誤心理。」

由此可知,南京國民政府除了在司法教育養成訓練、人事考核選拔過程中,大量置入黨義之外,另外還透過甄選、推派,使黨員成為司法人員,或使司法人員入黨。



1938年4月28日,中國國民黨第5屆中常會第74次會議函送《中央黨部黨務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甄審辦法大綱》給國民政府,希望秘密以免考試的甄審培訓方式,訓練一群原從事調查工作的國民黨特務擔任檢察官。在國民政府時期第5、6屆法官班中,有約126名國民黨特務系統人員透過此管道成為檢察官。

在1939年1月13日,國民黨所給的公文中這樣寫:

中央為培植檢察官之人才,以應非常時期需要起見,注於27年5月中央第74次常會決議,甄選中央黨務調查工作之人員發交司法院法官訓練所嚴格訓練,畢業後派往各地擔任檢察官。

逕啟者,案據法官訓練所所長洪蘭友呈略稱,中央黨務工作人員,從事司法工作甄選及格人員,甲種班原報到者,計劉仲策等22人,現將以種班鄧純等20人提升該班,共計42人,至以種原報到者,為109人,除鄧純等20人提昇甲種班外,共計89人,付呈正式名冊,請鑑核分別被案,再甲乙兩班受訓人員。

當時的合格名單如下:

http://bit.ly/1XkePNX

當時這批司法人員包含第一任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蔣慰祖、1946至1947年擔任台灣高等法院首席檢察長、1969年至1986年擔任台灣最高法院檢察長的王建今、第2、3屆司法院大法官王之倧、前台北地院院長曹偉修等人。

除了司法人員的認知以外,國民黨也從制度著手,讓司法更容易被控制。

1955年,中華民國政府創設司法官訓練所,隸屬司法行政部,採行集體化、類軍事化的管理措施,延續訓政時期的黨化司法政策,推動「黨義教育」,在司法官訓練所課程中增加「法律哲學」、「黨義判例」、「黨義擬判實習」等科目。直到1981年司法官班18期,仍有國父遺教(三民主義研究)、總統蔣公行誼等政治性思想課程。

在案件分發上,當時法官事務分配由院長決定,院長可以決定將重要案件交給誰承辦,控制案件成果;宣判前裁判書必須送閱(箱子送閱),以利干涉裁判、控制判決結果。舉例來說,前台南高分院院長希魯曾下條子,要法官就已決定判刑的案件「再開辯論」,暫緩宣判。

至於國民黨干涉司法最好的例子,就是雷震的自由中國案。



雷震創設自由中國雜誌社,1960年9月1日,《自由中國》第二十三卷第五期刊出殷海光執筆的社論〈大江東流擋不住〉,聲言組黨就像民主潮流,是無法阻擋的;9月4日清晨,警備總司令部以「涉嫌叛亂」為由拘捕自由中國發行人雷震、編輯傅正、經理馬之驢、離職員工劉子英。

雷震被補後,蔣介石關注本案發展,數度召集黨政軍高級幕僚開會。在9月20日,蔣介石指示要儘速辦理。蔣介石還問當時的警備總司令部司令黃杰,「判決書何時可以擬就?」黃杰回:「預計10月6日可以擬妥,8日可呈閱。」

9月26日,檢察官以叛亂罪提起公訴;10月3日,警總高等軍事法庭公開審訊,當日審結。

第二天,也就是10月4日,黃杰與司令李立柏、審判長王有樑、檢察官蔡墨卿晉見蔣,蔣一一垂詢,還要蒞庭檢察官報告。10月6日,蔣介石訓示「辦案有如作戰」;8日,蔣介石召集行政院長陳誠、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司法院長謝冠生、司法行政部長鄭彥棻、檢察長趙琛等黨政要員在總統府舉行判決會議,指示雷震「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

最後10月8日下午,軍事法庭宣判。





http://www.drnh.gov.tw/ray/download/pdf/book3/3-49-200.pdf

從這個案件就可知道,司法曾經是國民黨的囊中之物,「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並非虛言。

時至今日,台灣已經歷經民主轉型,司法當然也有一定程度的改革。

比如,有些戒嚴時期的法令已經遭到廢除。但可惜的是,當年有許多判決是依據這些法令所作出,但解嚴後,這些判例卻沒有廢除。

最有名的判例,是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這個案例原先是依據民國35年時候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做出的判決,被最高法院選為判例後,卻拿來拘束《刑事訴訟法》,嚴格縮限再審的條件。就算《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已經遭到廢除,這個判例卻依然保有效力。



一般來說,提起再審的理由之一,是要發現新證據。但根據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這個「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

以鄭性澤案為例,卷內有一張相片證明槍手所在位置地面沒有血跡,而原判決認定鄭性澤中槍後走過去開槍,沒有提到為何地上沒有血跡,這張相片可以證明原判決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辯護律師團依據這張照片聲請再審,但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這張照片已經在卷宗中,所以不是「新證據」。

這個1946年訂出來的判例,定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條件。他要求「新證據」,又要求「當時已經存在」,但是「新」通常代表「以前不存在」,這樣相互矛盾,導致了台灣法制裡再審的高門檻,成為司法救濟難以跨越的高牆。

這個判例,直到今年4月,刑事訴訟法420條修正後,才遭到廢止。除此之外,可能還有許多依據獨裁時期的法律做成的判例,持續影響台灣的司法。

在人的方面,也仍然有很大的問題。2011年,法官法立法完成,法官法15條第一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於是,司法院在2012年舉行法官退出政黨活動,當時退出政黨的法官比例依據法院的分別,比例如下:

最高法院                               55%
最高行政法院                       5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64%
高等法院與所屬分院           32%
高等行政法院及智財法院   29%
地方法院                               18%

由此可知,職位越高的法院,加入政黨的法官比例就越高。

不過,雖然司法官退出政黨,但是因為沒有落實轉型正義,那些曾是當權者劊子手的法官、檢察官,有許多仍在司法機關工作,而且早已是所謂的「學長」。而司法獨立的努力,卻讓司法從當權者的左右手,成為擁有權力的自走砲。

轉型正義的重要性,從目前在法務部擔任政務次長的林輝煌就可看到。在1979年的美麗島大審上,林輝煌擔任起訴的軍事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美麗島雜誌社「以合法掩護非法,假借爭人權、爭民主、爭自由等口號,發表偏激言論,詆毀政府,分化團結,并故意滋事,製造衝突事件,『長程與短程奪權計畫』兼施,以遂其非法顛覆政府目的。」而這樣的人,居然在離開軍職後,長年擔任司法官訓練所(後改名為司法官學院)所長,還多次獲法務部推薦為大法官候選名單。

司法官訓練所也是很具爭議的問題。目前司法官訓練所隸屬於法務部,每個法官、檢察官考上後,幾乎都要進去受訓。在司法官訓練所,法官與檢察官一起訓練,造成法官和檢察官「院檢一家親」的荒謬狀況,且也形成如同軍隊一樣的學長學弟制。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傾向複製司法機關文化,重視裁判書格式撰寫,群體性養成,訓練課程安排少有司法改革、法官倫理課程。結果,培養出來的司法官就容易成為缺乏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意願或習慣,反而往往依循體制內遊戲規則,選擇向權力靠攏,凡事逆來順受,成為順著體制往上爬的乖乖牌。

而,法官、檢察官的升遷,分別由人審會、檢審會決定。人審會幾乎由法官組成,雖有外部委員,但因席次不足,沒有人事決策權;檢審會全數由檢察官內部自行組成。美其名是司法獨立,但事實上由於沒有落實轉型正義,台灣的法官、檢察官升遷容易掌握在年資較高的法官、檢察官身上。這些司法官經歷威權時期,對於人權等民主思維較無概念,卻掌握著司法官的晉升。

於是,法官的升遷不看人民訴訟權保障、裁判品質,檢察官的升遷不看定罪率、上訴維持率,一切升遷只看年資、期別、辦案績效、意願、恩怨。加上檢察官升遷遭到法務部強力控制,導致檢察官要仰承上意辦案,還有「辦案就是要辦大案、要起訴」、「無罪就是要上訴」的濫訴文化;而法官方面,多數法官在乎、重視,就是在法官間的名譽競逐,凡事依循體制的遊戲規則:待人謙恭、不與人爭執,注重績效管考、自己的案件辦好,別管別人的案件。

這樣的法官、這樣的檢察官,自然在面對案件的時候,不會去思索人權、不會去思索無罪推定,而容易思考「學長希望我怎麼判、怎麼處理」的方向。那些屈服於上級要求的司法官,自然也容易升官。

偵辦311、324、411案件的檢察官有許多都已經升職了;而九月政爭時也發現,王金平有能力打電話給檢察官,影響檢察官偵辦案件。

當然,檢察官的升職有可能是法務部長操控或和檢審會分贓的結果,但不爭的是,無論檢察官、法官方面,從價值觀而言,就如同其他公務人員,較傾向國民黨,而控制這些人升職的人,又有許多是未經過轉型正義、在威權時代,作為獨裁者鷹犬的司法人員。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嗎?也許是,也許不是。但如果沒有經過轉型正義,我們的司法體系恐怕離民主仍有很長的距離。

司法要轉型正義,大致上要在幾個地方下功夫。

首先,法官、檢察官的司法官訓練應該分開,機關地址也應該分開,避免院檢一家親的狀況繼續發生。在制度上,應通盤檢討台灣的司法制度,降低「人治」的色彩,以制度防範人性在司法中的濫權,引入更多的人權思維。對於相關的法律、判決,也要通盤檢討,把那些依據戒嚴時期法律形成的判例、法律廢除。對那些曾經踐踏人權的司法官,應該要就他們曾經犯下的錯誤進行審判,並在重新訓練以前,不得繼續擔任司法官的職務。

唯有痛定思痛的轉型正義,台灣才能擁有符合民主期待的司法。


參考資料:

戰後初期臺灣司法接收
http://dspace.lib.ntnu.edu.tw/handle/77345300/42136

荒唐的再審制度(張娟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404/34135581/
http://pastebin.com/Z6Df8aWZ

本文許多論點引用自林孟皇法官於104年6月27日在台北律師公會所發表的「台灣的司法改革與轉型正義--從課綱爭議與刑事再審制度修法談起」演講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