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消化完一堆漏漏長的判決書後,總算幫大家理出了個頭緒。
首先用一張圖給大家阿扁相關案件的大致輪廓。這些司法案件中,有三個案件是已經三審有罪定讞。而有些案件是無罪定讞,或查無罪證簽結,例如邱毅過去指控阿扁用空軍飛機載現金到帛琉洗錢,後來根本查不到任何證據。但還有很多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整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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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前總統陳水扁之所以會已經被關入監獄,是因為三件已經判決定讞的案件,合併執行20年的刑期(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另合計沒收6億181萬元)。這三件案件,分別是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以及元大併復華案。
先說結論。這三個案件判決最主要的爭議,就在於吳淑珍收到的企業界政治獻金,到底算不算是有對價關係的賄款?陳水扁算不算是收取對價關係賄款的共犯?到底根據事實證據,是無罪或該論處什麼樣的罪刑?只要有細讀判決書,就可以知道陳水扁的確該承擔一定的政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扁家的確有收取財團政治獻金未申報,並將這些錢匯到親友帳戶。但也會發現,法院把太多法官和檢察官自己的主觀推論認定成事實,將收取獻金變成收取賄款,加重其法律罪刑。
以下小編用判決書中有證據根據的事實,簡單為讀者介紹一下這三個判決定讞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