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日 星期日

恐怖!「中央廚房化」的統媒社論

BY Hi-On 鯨魚網站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於7月31日,以「直言集/別讓自訴成為濫訴工具」一文,表明反對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為「自訴」案、赴法院接受開庭後,全篇短短五段,其中竟有四段被隔日《中國時報》幾乎完全抄進該報持同樣立場的文章裏(社論—「江宜樺出庭的嚴重後遺症」)。看似獨立、互不隸屬的兩個統媒社論,竟然對此四段文字少有更動,彷彿有默契地奉命用來自「中央廚房化」的稿子,照本宣傳,這樣的演進,著實令人擔心台灣未來媒體的自由化!


請讀者自行比較以下兩篇文章擷圖中,用不同顏色及A、B、C、D標示、幾乎一模一樣的段落與文字:
《聯合報》7月31日直言集《中國時報》8月1日社論
第二段B前總統李登輝、總統馬英九及五院院長,經常是自訴案被告的常客,但法院幾乎沒有傳喚他們出庭,因為這類自訴案一看就知道與他們無關倒數第二段過去,前總統李登輝、總統馬英九及五院院長,經常是自訴案被告的常客,但法院幾乎沒有傳喚他們出庭,因為這類自訴案一看就知道與他們無關
第一段A件自訴案一次法官林呈樵就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讓人擔憂日後若是民眾不滿國家政策動輒自訴元首及首長,法官依樣畫葫蘆傳訊被告,自訴豈不成為濫訴的工具倒數第二段件自訴案法官一次開庭就急著傳訊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日後若是民眾不滿國家政策動輒自訴元首及首長,法官依樣畫葫蘆傳訊被告,自訴豈不成為濫訴的工具
第三段C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者可提告訴或自訴。.....為避免濫訴訴訟法規定自訴必須是強制律師代理,而法官審理自訴案,「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倒數第二段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害者可提告訴或自訴為避免濫訴訴訟法規定法官「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第四段D流血衝突,令人遺憾,但沒有國家能忍受行政中樞被攻占;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下令警方將非法占據者驅離並沒有錯,至於強制驅離過程引發流血衝突事件是警方執法有無過當的另一問題如果因為江宜樺下令驅離就成為殺人罪的被告,豈不荒唐倒數第一段流血衝突固然令人遺憾但沒有任何國家能忍受行政中樞被群眾攻占;江宜樺身為行政院長,下令警方將非法占據者驅離並沒有錯流血事件是警方執法有無過當的問題如果江宜樺因為下令驅離就成為殺人罪被告,豈不荒唐


《聯合報》7月31日直言集

《中國時報》8月1日社論